发布时间:2023-01-06
日常普法第54期:注意!1月8日起,这些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解除防控措施,不再按照传染病管理,以下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构成违法犯罪。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不构成违法犯罪。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构成违法犯罪。
4、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构成违法犯罪。
5、违反政府核酸检测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核酸检测,不构成违法犯罪。
6、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乡村民宿、文艺演出等公共场所,人员进入时拒不执行场所码扫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不构成违法犯罪。
7、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市场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乡村民宿、文艺演出等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员,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拒不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不构成违法犯罪。
(来源:基层便民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