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1
日常普法第62期:网红的旅游打卡视频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
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1、小明是一名自媒体up主,拥有百万粉丝。假期来到云南旅游,拍摄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视频中有不少来往的游客。如果将视频放到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站播出,是否会侵犯游客们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需要介绍、展示所在的景点环境而拍摄了景点全貌,其中包含了在景点中穿插而过的游客。这类视频以展现人文景观为主,而非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属于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肖像,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2、小明在云南旅游期间,拍摄了一组写真照片,并将该组照片发布于他的各大网络账号。云南网友小华看见后很是喜欢,将小明的写真照片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来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小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小华发布的内容中所使用的图片含有小明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图片中的肖像为小明的形象,因此小明对该组图片展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判定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肖像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小华擅自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虽未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害小明的肖像权。
3、某淘宝服装店铺看见小明的照片后,在其销售的某款衬衫中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用作销售商品的模特试穿图片。淘宝店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是。淘宝店铺未经小明同意,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中使用小明肖像照用以宣传经营的服饰商品,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4、小明除了爱拍视频外,十分热爱古风,经常身穿汉服。有一次,他发现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上传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
【法官解答】
是。法律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而以“AI换脸”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某公司未经小明授权同意,使用含有小明肖像的视频作为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小明与小红的婚期将近,他与阿飞摄影工作室签订婚纱拍摄合同,约定半个月拍摄完毕并交付全部相片成品,未涉及肖像权方面的约定事宜,之后小明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中用于广告宣传。阿飞摄影工作室将小明的婚纱照用于宣传的行为是否侵权?
【法官解答】
是。未经被摄影人小明同意,阿飞摄影工作室擅自以发表方式使用、公开被摄影人的肖像,侵犯了被摄影人的肖像权。人像摄影作品上既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阿飞摄影工作室宣传使用小明的婚纱照,应取得小明的许可,并就照片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条款予以书面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6、小明的朋友立刚在海岛旅游时意外死亡,某酒店微信公众号遂发表文章《立某意外死亡是怎么回事?》,文章中附立刚某照片一张。此篇文章在朋友圈受到大量转发及评论。死者是否享有肖像权?死者肖像受到侵害的该如何维权?
【法官解答】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某酒店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微信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某酒店擅自使用立某照片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7、为了好玩,小明有时会将自己拍摄的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的表情包,在与朋友聊天时使用。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朋友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制作人未经肖像人同意,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为了追求有趣好玩,在表情包中添加丑化、污损等元素在网络上传播,给肖像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仅仅是在朋友日常聊天时使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肖像,此时应注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此外,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解除权行使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